(2021年5月26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本决定缴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三、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