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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改:以公平竞争促进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02-2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1年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于10月23日公布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在实施13年之后的首次修改进入关键阶段。 

  

  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在北京三里河东路8号挂牌成立。图/中新社发 陈晓根 摄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现行反垄断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如何回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挑战、合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成为此次修法的重点。

  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草案有诸多亮点,其中非常重要的是明确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草案在规定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这对于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意义重大,有利于我国各行各业,包括互联网行业,享受到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带来的发展红利。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认为,反垄断法最核心宗旨和作用就是保护竞争秩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通过市场竞争不断促进创新,使消费者能享受到更低的价格、更优质的产品、更好的服务和更多的选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回应互联网经济发展和时代发展要求,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等,让互联网企业相关行为不再游离于反垄断法的监管之外,让反垄断执法工作更加精准专业。

  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戴上沉重枷锁,促使市场竞争更规范,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经济健康长足发展。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以及信用惩戒的规定。

  保障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营造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能更好提振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信心和能力。有媒体评论,通过对反垄断法的修改和完善,重点解决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问题,有助于促使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促进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2/0b491d5feef848d29d979b9afc317ec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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