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田凯中)12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二次审议。记者注意到,与9月一审稿相比,审议修改稿中新增了不少亮点内容。
关于促进乡村振兴应当遵循的原则问题
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将第四条修改为:“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采取措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关于产业发展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是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十大战略”之一,建议结合党代会的决策部署充实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十四条增加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水平”的内容;在第十六条增加了“打造口粮生产、粮食储运、食品加工、农业装备、农业科技、农产品期货等中心,提升农业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的内容;并对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关于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地方提出,乡村政务服务平台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依托,建议明确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乡镇便民服务能力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的有关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为:“加强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乡镇便民服务能力,优化乡镇政务服务流程,全面推进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农民增收是“三农”工作的核心任务,建议增加促进农民增收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农业农村多重价值,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编辑:谭敏审核 :谢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