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二审稿根据预算法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相关规定。
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职权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修正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职责;乡镇人大“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同时,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关文件的精神,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增加规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调整方案;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此外,参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明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并予以公开。(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