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021年,法工委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报告时说。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经研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5741件。
首次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一年来,法工委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就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开展审查研究,对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引人关注的是,今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提出审查建议,认为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合宪性问题,不利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是法工委首次收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
经审查,法工委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应当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有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应予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首次建议对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集中清理
一年来,法工委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了三个专项审查,对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今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涉及计生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相挂钩的有关规定。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42件,废止428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专项清理中,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组织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这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尚属首次。
报告显示,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专项清理共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2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18件、废止41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共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01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31件、废止286件。
此外,一年来,接收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工作建议141件,包括司法部移送的地方性法规136件。
披露多起公民提起审查建议典型案例
“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认真接收、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并及时反馈,已经成为备案审查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沈春耀说。
一年来,法工委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逐一进行研究,同有关方面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并依照规定向审查建议人反馈。
报告披露了多起由公民提起审查建议的典型案例。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及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进行催缴同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该规定程序设置失当,罚款额度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建议制定机关遵循法治原则,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开锁、金银首饰加工、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便利进行违法活动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该行业。法工委认为,地方性法规对某些特种行业设定较为严格的从业资格条件对维护公共安全有积极作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从业限制的领域不宜规定“终身禁止”。
上述案件中,经沟通,制定机关对相关规定均已修改完善调整。(记者 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