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工会法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改工会法,有利于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改革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更好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职工群众方面的职能作用。
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围绕完善工会基本职责、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吸收灵活就业人员为会员
修正草案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一些委员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
那顺孟和委员说,这次修正虽然增加了“社会组织”,但仍然不能涵盖所有工会会员,比如货运司机、网络销售等人员,既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也无劳动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工会已经将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和零散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吸收为工会会员,建议在“社会组织”后增加“以及零散、灵活就业人员”的表述。
刘修文委员说,现行工会法倡导性内容比较多,应当对工会及工会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比如,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并未对如何进行集体谈判或集体协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方面,进一步增加实质性、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提高法律的执行力。
用人单位应提供技术培训
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应当发挥作用。对于这一规定,一些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吴恒委员建议,在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中,增加“未提供国家规定的技术培训的”这一情形,“有些用人单位没有给上岗职工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以及继续教育,这是不合适的。对于这一行为,工会有权利和责任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行为,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会在哪些方面维护职工的权益,列了5种情形,第一项是‘克扣职工工资的’,建议将这一表述修改为‘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的’。现实中,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已经相对较少,但是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较多,虽然经过大规模清理已经好多了,但依然屡禁不止。”李培林委员说。
殷方龙委员说,修正草案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确保工会能够有效监督。为提高规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建议在修正草案中明确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工会领导的规定。
应明确工会经费收缴机制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对于工会经费的来源、拨缴比例等问题,一些委员提出了修改建议。
刘修文说,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时明确,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考虑到2%的拨缴比例已施行多年,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有了明显增长。建议认真研究工会经费需求,适当降低企业拨缴水平,减轻企业负担。
殷一璀委员说,工会法对工会的经费来源作了规定,但是没有明确工会经费的收缴机制,一些地区存在工会经费收不上、用不足的现象,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对这些问题进行补充完善。(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