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控制性要素。地下水是水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在保障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渐凸显。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突出,局部地区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地下水保护管理责任不够明确,农牧业地下水灌溉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严重制约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8号国务院令,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也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地下水管控、超采区治理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为全方位贯彻落实好党中央“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实施好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11月1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条例》共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原则及监管责任机制、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地下水节约与保护、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有效解决我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明确地下水保护管理体制。《条例》明确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规定地下水保护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盟市指导监督、旗县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明确以旗县为单元对地下水进行保护和管理,并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套旗县级行政区域进一步细化管理单元,实行网格化管理。
二是做好规划编制与衔接。为落实好“以水四定”要求,《条例》强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编制自治区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业、农牧业、市政、林业和草原、能源、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应当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是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条例》明确实行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元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同时明确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的确定方法、数据来源、评价考核方式,规定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限批等配套制度。
四是严格地下水取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下水管理的可行做法,《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地下水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对农牧业、工业取用地下水以及疏干排水和应急取用地下水等明确了管理措施。
五是加强地下水超采防治。根据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条例》对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的具体情形和管理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在地下水禁采区内除了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和勘探以及试验少量取水等情形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采区内,除上述情形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规定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六是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对地下水污染行为和防治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条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同时,对地下水回灌、点源面源污染和报废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等方面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以及地下水水质出现问题时的处理措施都作出具体规定。
七是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为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条例》与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作了衔接,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针对违反《条例》规定,新改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疏干排水量达到规定规模未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供稿:李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