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475.7万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19.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1.1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313.9万人,占老年人口数量的65.9%。“十四五”期间,我区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还将继续加剧,逐步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为了依法解决我区养老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基础设施滞后、资金投入不足、扶持政策不多、市场活力不足、监管机制不畅等问题,破解养老服务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难题,及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对解决自治区养老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十章80条,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应坚持的原则、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相结合、扶持保障、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条例》首先明确了养老服务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为健全养老服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
《条例》明确了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在养老服务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条例》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第七条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全社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孝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
针对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存在着的基础设施滞后、资金投入不足、扶持政策不多等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针对我区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难、监管难等问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并对此规定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我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存在的短板,《条例》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调整范围扩大到城乡,并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合理布局,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服务”“鼓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牧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鼓励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等规定,通过制定具体措施,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针对我区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机制不健全的现状,《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建立了应急服务、上门服务、互助服务等机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服务机制,对发生意外的老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城乡特困对象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接受救助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每个街道和老年人口较多的苏木乡镇至少建设一家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具备全托功能养老服务站或者日间照料中心”“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留守、重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针对我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人才的现状,《条例》设专章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待遇等方面做了规范,增加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等行为”等规定,并对此设置了法律责任,通过刚柔并济的举措,进一步规范了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保障这支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针对部分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在出行、就医、消费等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不便,《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鼓励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旨在通过立法倡导全社会要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的便利化服务,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信息化发展成果。
根据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和公民道德建设要求,结合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条例》第六十四条作出了“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志愿服务认证、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记录与认定,建立志愿服务奖励、回馈、互助等激励机制”的规定,为志愿者奉献爱心提供了渠道。
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或必须履行的职责,应明确法律责任,以增强条例执行力的审议意见,《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禁止行为和相应罚则。对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交付使用,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等情形;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隐私等行为,以及养老机构未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开展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开展入院评估、未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或者规范提供服务、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按照规定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等情形,均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是自治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供稿:陶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