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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畜牧业法律制度 依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1-08-1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清凉夏日,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畜牧法执法检查组一行。挂牌成立于2020年12月的大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县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受理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投诉、举报,依据相关规定转办,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私屠滥宰)、农资、农机、违法乱占耕地建住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等工作。围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武维华仔细询问,并叮嘱务必做好源头管控。

  依法行权监督明查抽查兼顾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畜牧业法律制度,依法保障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启动畜牧法执法检查。6月至7月上旬,各检查小组分别赴湖南、四川、青海、云南、吉林、内蒙古等6省(区)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宁夏、新疆等8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内畜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每到一处,执法检查组紧扣法律实施,深入实地走访,重点检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情况、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情况、稳定和发展畜牧业生产情况、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畜牧法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情况等。在组织实施畜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既有明查,也有抽查,还同步就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开展执法调研。本文开头的一幕正是武维华率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畜牧法执法检查组赴青海省检查期间的一个片段。

  在青海省检查期间,执法检查组深入西宁市、海北藏族自治州等地开展实地检查工作,现场检查种畜禽育种场、良种推广服务中心、规模养殖场、生态畜牧业示范园、畜禽加工销售企业、科研机构和基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涵盖牦牛、藏羊等青海主要养殖畜种,基本实现对畜禽育种、养殖、加工、销售、粪污处理全链条的覆盖。

  在云南省检查期间,执法检查组先后前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等地,实地检查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质种苗培育、畜禽养殖、畜禽屠宰加工、养殖环境保护等情况,走访有关科研机构、畜禽养殖企业、无害化处理中心等,与畜禽种业科研人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行业从业人员等展开工作交流。

  执法检查组还先后听取了青海省、云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畜牧法的工作汇报,并对两省贯彻实施畜牧法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龙庄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刘玉亭,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共同参与执法检查,同时参与执法检查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黄路生、赵昭等人。

  做好品种选育保护遗传资源

  在青海省,下车伊始,执法检查组就直奔青海省牦牛繁育推广服务中心(青海省大通种牛场),询问此地选育的国家级新品种大通牦牛和阿什旦牦牛的情况。到了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生态畜牧业科技示范园,执法检查组则忙着了解藏羊、牦牛高效繁育等情况。

  畜禽遗传资源是推动畜禽育种创新的物质基础,也是我国现代畜牧业发展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这次执法检查,致力推动有关方面严格落实畜牧法第9条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第10条开展畜禽遗传资源鉴定与评估和新品种审定、第12条制定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保护名录、第13条推动遗传资源保护场与保护区和基因库建设等规定,依法开展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收集、鉴定、监测、利用等各项工作,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前提下,强化畜禽种质资源和遗传材料的活体保护,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在云南省,执法检查组深入云南牛旭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广南高峰牛养殖基地和云南立新羊业有限公司,了解广南高峰牛纯种扩繁和自主选育品种“云上黑山羊”的情况。

  畜禽良种是畜牧业生产的源头,也是关系畜牧业产业链质量和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此次检查,致力推动落实畜牧法第18条关于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第19条关于开展畜禽新品种审定、第21条关于加强畜禽良种推广使用、第22条至25条关于种畜禽经营许可制度实施、第31条关于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等制度措施落地见效,用法律武器、法治方式破解制约畜禽种业创新的难点堵点问题,依法规范种畜禽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行为,调动畜禽育种创新积极性,推动畜禽良种核心育种场和扩繁基地建设,有效保障畜禽用种需求,提升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不断夯实打赢畜禽种业翻身仗的基础。

  保障有效供给推动绿色发展

  大通存军牛羊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中咀山村。合作社带头人李存军没想到有一天能在家门口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畜牧法执法检查组。李存军告诉武维华副委员长,养的牛不愁卖,正想着扩大再生产。

  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是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这次检查,要推动贯彻落实畜牧法第35条发展畜禽生产、调整产业结构、支持草原畜牧业发展,第37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发展畜禽养殖,第38条发展社会化服务,第39条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第41条至45条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第50条、51条建设畜禽交易市场等,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不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扶持小养殖户发展。

  云南省开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螺丝塘种猪场是该公司在开远市为实施生猪产业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第二个父母代种猪场。来到这里,武维华副委员长特别关心的是动物防疫和粪污处理问题,叮嘱企业要尽到社会责任。

  提升畜牧业生态服务功能,突出绿色发展导向,是实现畜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次检查,同样致力推动不折不扣执行畜牧法第40条禁止在特定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第39条和46条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并推动粪污资源化利用、第54条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和投入品使用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措施和法律责任,推进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并重,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促进种养结合,加快发展环境友好型畜牧业。

  正视短板弱项完善法律制度

  无论在青海省还是云南省,执法检查组坚持问题导向,始终保持清醒。武维华副委员长尤其关注支持发展草原畜牧业、科学利用草原的问题,关注优化种植结构、提高饲草料供应保障能力的问题。每到一处,他格外关注优良饲草品种的选育、引进和推广使用,对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情况更是详细询问。执法检查组在实地走访和座谈交流时,明确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推进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

  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健全完善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保障体系。这次执法检查,重在推动法律第9条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投入,第36条实施良种补贴、贴息补助、信贷保险支持,第37条畜禽养殖用地保障政策,第38条推广畜禽养殖技术,第46条支持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第51条推动畜禽批发市场发展等规定落实,依法维护养殖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畜禽产品稳产保供的属地责任,推动财政、用地、金融、科技、人才等扶持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加快补齐实现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和弱项。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畜牧法修订草案。瞄准畜牧法修订,此次执法检查,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要求,致力推动完善畜牧业发展中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法律制度,加强畜禽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交易和运输、畜禽屠宰等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同时,力争为适应畜牧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作出前瞻性规定,推动法律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种业自主创新、畜禽养殖用地等相关支持和保护制度;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建设现代家庭牧场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推广放牧与补饲相结合等养殖模式;改良家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推行科学饲养,促进草原畜牧业节本增效、提质增效,保障重要畜禽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记者 李秀萍)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7/ff15b3b4799240c58e631bb97ff9e8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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