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周圆)海上交通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运输、海洋资源开发等事业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与我国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从事前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大幅修改、细化,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船舶的疫情防控问题引发各方关注。陈国民委员说,海上交通运输业从业者长期处于海上特殊工作环境,他们在卫生防疫应对的条件上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局限性以及延迟性。为了保障海上交通运输业从业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草案应当增加建立关于应对重大卫生防疫事件的机制。
同时陈国民委员认为,受突发重大疫情的影响,存在船舶滞留、海上交通运输业从业者超期服役等现象,导致海上交通运输业从业者的精神健康面临着风险。修订草案应当建立相应的精神疏导机制工作方案,以稳定和保持船员等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如果缺乏陆地上有效的医疗资源和保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处置难度较大。”陈竺副委员长表示,应当增加“建立陆上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联动协作机制”的内容,以构建完备高效的海洋与陆地、船长与船员相互协同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对处置机制。
超大型货轮体积大、吨位重、吃水深,安全隐患不容小觑。前不久,苏伊士运河“长赐号”货轮搁浅事件值得警醒。与会人员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强制引航的范围,建议在应当申请引航的情形“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超大型油轮”之后增加“超大型货轮”。
此外,李锐委员和吴立新委员建议,修订草案在修改过程中,既要注意做好相关国际公约的引用转化,也要注意做好与国内涉海法律的有效衔接,使海上交通的法律规范更加全面、系统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