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三审。此前,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
有的部门和设区的市提出,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草案修改稿对公共信用信息规范较多,对非公共信用信息规范偏少。据此,草案修改二稿专门对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作出规定,明确了非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的三种途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据此,草案修改二稿增加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增加规定:“在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中,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公开,让失信者曝光在阳光下。据此,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公开”的规定,并明确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不受一般公开期限5年的限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涉及信用主体切身利益,不宜由政府相关部门自行规定。据此,草案修改二稿对授权制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和标准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应当依法依规制定。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明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二是设置了实体限制。将严重失信行为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4个领域内;三是增设了程序限制。明确规定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