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秘书长李三旗作的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9件法规进行打包修改。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了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需要对地方法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李三旗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安排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要求,成立了清理工作专班,组织专门力量对涉及长江保护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梳理,开展具体清理工作。”
根据逐件逐条比对结果,共清理出3件与长江保护法、6件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法规,并拟出了修改建议。11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厅局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有关法规的拟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研究。
此次修改的9件法规为:《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贵州省工会条例》《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