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田凯中) 11月23日,《河南省民族工作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省为典型少数民族散居省份,56个民族在我省都有居住,少数民族户籍人口为160多万。2019年以来,已有山东、宁夏等8个省(区)制定或修订了民族工作相关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民族工作需要,河南制定民族工作条例十分必要。
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分为总则、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保障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0条。条例草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将党的领导融入法条,体现了党委统一、政府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专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一章,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理念和总体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职责作出规定,并按照国家明确的“七进”内容,对相关单位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在就业落户、社会保障、就医就学、租房租赁等方面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完善各民族融入城市的政策举措、制度保障和表彰激励机制,推动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
此外,1994年施行的《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设定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例草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作了衔接性规定,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以保证清真食品管理的连续性、合法性。为保障法制统一,《河南省民族工作条例》施行后,省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废止《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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