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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11-2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9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1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总的认为,制定条例是服务于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建设,规范和提升我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整体水平的重要举措,草案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具体可行,建议尽快出台。

  会后,法制委员会围绕一审中提出的问题开展调研,赴市政务服务中心了解外语公共服务情况,书面征求了市教委、卫健委、人才工作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同时,将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11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增加外语设施建设管理及外语服务的总体要求

  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的要求作了规定。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文明性”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也应当适用于外语服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作相应修改后移至总则,作为第三条第二款,表述为:“外语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外语服务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文明性的要求。”(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

  二、关于增加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科技支撑的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充分发挥科技在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表述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应用,借助科技手段提升外语服务水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三、关于增加复合型外语人才培养的规定

  草案第十四条对外语人才和涉外人才培养作了规定。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在审议意见的报告中建议,增加复合型外语人才培养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鼓励高等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合作培养复合型外语人才。”(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四、关于完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内容规范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内容规范。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内容的禁止性规定中,应当增加禁止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方面的情形。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表述为:“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五、关于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对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法律责任。调研中有意见提出,该类行为与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性质更为严重,但处罚相对过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单独规定为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并增加“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必要调整。

  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zyfb/bg/202111/t20211126_2546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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