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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工作(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1-11-20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人大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梳理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和常委会立法顾问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疫情防控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条文,明晰疫情防控的法定依据、法定措施、公民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妨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从法律制度上助推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甘肃人大网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的需要,逐期编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三、关于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法定义务

  09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五十七条)

  10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11不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可以强制执行吗?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12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九条)

  13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

  14在工作限制上,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15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16对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17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18遇到有关部门征用财物,有什么义务?

  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19在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方面,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0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有什么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四、关于公民的主要法定权利

  21如何保障获得疫情信息?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22如何保障获得救治?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五十二条)

  23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24如何保障不受歧视?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25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生活?

  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26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工作报酬?

  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供稿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桂芝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21/rdxw_1117/20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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