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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工作(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1-11-20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人大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梳理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和常委会立法顾问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疫情防控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条文,明晰疫情防控的法定依据、法定措施、公民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妨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从法律制度上助推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甘肃人大网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的需要,逐期编发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五、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27野生动物有哪些类别?实行什么样的保护制度?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野生动物主要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群。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一)国家对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四)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8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禁止捕猎、食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除因科学研究等特殊目的实行特许外,严格禁止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食用等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一)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9哪些特殊情况下,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捕猎、食用实行特别许可?特别许可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向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野生动物特许猎捕,或申请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三)出售经特许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30对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限制、禁止捕猎、食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对非国家保护的重点野生动物,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条对其猎捕、食用做了严格的限制或禁止,具体规定如下:

  (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二)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四)禁止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31对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繁育、利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支持因物种保护目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人工繁育,因物种保护目的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一)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因物种保护目的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五)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

  32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管理制度上有哪些不同?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立法原意及条文规定,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二)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33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放归有无规定?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物种保护,放归野外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个人和组织放归野生动物,不得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危害系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4对野生动物交易有哪些特别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野生动物交易广告、交易工具做了若干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二)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35对野生动物的出境运输、携带哪些规定?

  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持有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等证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规定。

  (一)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相应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二)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供稿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甘肃政法大学教授史玉成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21/rdxw_1117/20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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