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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情况调研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2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情况的调研报告,共有9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坚持将种质资源作为种业发展和育种创新的重要物质基础,不断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力度,持续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积极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现代种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大家指出,对标新阶段高质量发展要求,我国种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和隐患,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稳中有忧,还需安中思危。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调研报告和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种质资源应保尽保,加快提升种业科技创新水平。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育种创新能力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近些年来,我国种业育种创新能力取得长足进步,但在育种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建议以“一高一优一稳”(高效、优质、稳产)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种业基础研究和前瞻性布局,着力构建现代种业创新体系,形成高水平育种创新能力。有的出席人员认为,我国不同农作物品种自给水平不均衡,粮食作物强、经济作物弱,有些农业种子面临着“卡脖子”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行动,针对短板弱项加快推进技术攻关。有些出席人员指出,目前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与育种研发工作特点还不相适应,科研项目一般以五年为一周期,而一个植物品种的育成大概需八到十年。建议研究建立符合种业发展规律的科研项目申报、实施、考评、验收机制。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育种企业在育种创新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支持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使其在推助种业创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有的出席人员认为,甘薯、马铃薯、山药等无性繁殖作物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很高,但育种转化难度较大,建议加大对此类作物育种转化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合理规划种质资源库建设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种质资源库对种质资源的繁衍、保存、利用意义重大,现在有的地方因缺乏统一规划,省、市、县,甚至乡里都计划建设种质资源库,存在大量重复建设;有的种质资源库建设标准与定位严重不符,造成了资源浪费。建议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全国种质资源库统一建设规划,做到分级、分类、分区域合理布局。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集中力量先把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建设好、维护好,确保种质资源的繁衍、保存、利用安全可靠,为地方种质资源库建设做好示范。

  三、打造高素质育种科研人才队伍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现在报考农科专业的大学生越来越少,许多农科学生学成后未从事本专业,农业科研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种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因素,建议:(1)加强涉农专业毕业生就业引导,鼓励其到农业科研领域建功立业;(2)提高一线农业科研人员工资待遇,增强农业科研工作的吸引力。有的出席人员认为,育种科研需要种质资源普查、保存、鉴定等大量基础性工作,目前这些工作很多是公益的、无偿的,缺乏吸引力。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指导性文件,建立对种质资源普查、保存、鉴定等育种科研基础性工作的保障激励机制,确保现有队伍不散,并吸引更多年青人参与。

  四、提高依法治种水平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现行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种业发展需求,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明显漏洞。建议进一步加快种子法的修改进程,结合实际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为打好种业翻身仗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有的出席人员指出,一些无审批文号、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的“白皮袋”种子仍然存在,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种子行业行政执法能力仍待增强。建议加强基层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假冒授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1/30bde7ad08154692b7057f6f111d2ea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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