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9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湿地保护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参考国际湿地公约和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予以研究完善。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此外,草案二审稿在实行湿地名录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发布湿地范围的规定。
针对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的进一步体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责的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的规定。草案二审稿还分别增加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滨海湿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湿地的保护职责。
根据常委会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草案二审稿还适当提高了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