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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草案将二审 规范湿地利用 明确湿地修复

发布时间:2021-10-19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李倩文10月18日北京报道: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湿地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提交10月19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臧铁伟表示,关于湿地利用,草案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范:一是,规定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除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等项目外,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重要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草案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等统筹考虑,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分类指导,适度控制利用规模,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三是,禁止从事开(围)垦、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擅自填埋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等活动。四是,规定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五是,要求依法进行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并应当补充与所占用湿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此外,关于湿地如何修复,草案也作出针对性规定。一是,就修复的标准,草案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修复等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二是,就修复的方式,草案明确要采用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并要求修复重要湿地时,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按照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应当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此外,草案还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修复专门提出了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kgfb/202110/fd16b7b485584c0fb804432dbcca6bc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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