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如山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对法官、检察官进行履职评议,是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两院工作司法监督的一次方式创新,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对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有力推进”。在和平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现场,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五大道街三盛里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王贵民告诉笔者。
2019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蕴含深刻的政治内涵、法治内涵、制度内涵,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特别是地方人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和平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在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法官和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区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其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对进一步规范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在和平区委领导下,根据《办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履职评议工作,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包括副院长)、检察官(包括副检察长)。评议内容包括:政治和业务学习情况;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落实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情况;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等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情况;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区人大常委会《办法》规定,履职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确定区法院、区检察院入额法官、检察官的10%进行评议。具体分为八个步骤:一是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起草履职评议的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启动履职评议工作;二是区人大常委会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对接,随机抽选,确定安排履职评议的法官和检察官人员名单;三是安排履职评议的法官和检察官按照评议内容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履职报告;四是由区法院、区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供被履职评议法官和检察官的相关情况;五是组织区法院、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对接受履职评议的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六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部分社区代表听取审议有关法官和检察官的履职报告;七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区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履职评议的法官和检察官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八是区人大常委会将履职评议结果反馈给区法院、区检察院,作为法官和检察官安排使用的依据。履职评议结果同时抄报区委组织部。
此次区“两院”入额法官和入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整体情况良好,评议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各位参评入额法官、入额检察官工作的肯定。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制度。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实效,为创建依法治区先进区、全力打造世界级智慧中央活力区提供有力保障。(作者单位: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