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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21-10-0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10月16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

  发展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基础设施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四章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五章新型城镇化

  第六章生态环境

  第七章公共服务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以下简称革命老区)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本省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

  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倾斜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增强革命老区内生动力,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革命老区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项目、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对革命老区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捐资捐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革命老区发展。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七条加强革命老区交通、水利、能源、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列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推动纳入国家有关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铁路、公路、机场、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生态保护修复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抽水蓄能电站、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建设。

  第十一条加强革命老区新一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大数据中心。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革命老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巩固壮大实体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创新平台建设,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区创新升级,推动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革命老区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打造旅游精品线路,开发旅游产品,强化宣传营销,创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等高品质旅游品牌。

  省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旅游规划编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星级饭店评定和省级旅游相关资金安排上,给予革命老区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统筹推进革命老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电商和冷链物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安排农业产业化相关资金、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任务、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任务时支持革命老区,支持认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森林康养基地等。

  

  第四章 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文物的保护。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国家和省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优抚事业单位等相关资金,加强革命老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修缮。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开发利用,推进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红色旅游小镇建设。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挖掘革命老区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弘扬革命老区精神。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五章 新型城镇化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革命老区城市生态修复和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品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业人口就近转移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推进产城融合,引导人口集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加强特色小城镇、特色小镇培育和建设,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美丽乡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改厕、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精准帮扶机制,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将革命老区县列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六章 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快生态廊道建设,增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革命老区污染防治力度,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巩固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支持革命老区开发森林碳汇,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革命老区劳动者技能素质,开发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民生工程的投入,逐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资金投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革命老区教育事业,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和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支持职业教育现代化高水平发展,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强化师资力量配备。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办学条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革命老区流动,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文体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网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提升革命老区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分类推进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加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质量。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动优质卫生资源向革命老区流动,支持建立健全卫生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向革命老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延伸。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革命老区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革命老区养老服务发展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革命老区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帮扶援助机制,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和住房困难,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革命老区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推动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在安排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时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第三十六条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革命老区的信贷投放,加大革命老区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力度。省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有关子基金应当在同等条件下重点支持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设立大别山革命老区区域子基金。推动革命老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土地利用规模、布局和结构,将符合发展方向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革命老区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项目用地实施分类保障。在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给予革命老区倾斜支持。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支持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加快人才政策创新,完善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农村实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本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支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不按照规定实施扶持项目和使用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

  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天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促进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完善支持政策体系,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制定出台了促进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加强大别山等革命老区脱贫攻坚、新时代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不断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制定条例,有利于把我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政策措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推动革命老区发展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

  (二)制定条例是补齐革命老区民生短板,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受历史和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我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仍然存在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欠缺、生态环境脆弱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引导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补齐革命老区民生短板,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让革命老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三)制定条例是新时代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老区精神的需要。我省大别山等革命老区是全国重要的革命老区,在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革命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胜利和新中国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和巨大牺牲,铸就了伟大的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渡江精神。制定条例,有利于弘扬伟大的建党精神,加强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激励广大党员接续奋斗。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系统梳理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政策措施、学习研究外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三轮征求意见,起草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根据省政府安排,省司法厅对送审稿开展了调研,再次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结合各方意见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标对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关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把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条例(草案)》中。二是突出重点。聚焦补齐革命老区发展中的短板弱项,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培育、红色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服务改善等。三是学习借鉴。深入调研分析广东、湖北、湖南、福建等省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对适用我省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予以吸收借鉴。四是强化责任。《条例(草案)》既强调了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支持服务的责任,又明确了市、县政府应当履行革命老区发展的主体责任,凝聚全省上下共同推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九章43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总体要求、政府职责等方面内容(第一条至第六条)。

  第二章“基础设施”。主要是明确了加强革命老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内容(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第三章“产业发展”。主要是明确了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等方面内容(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第四章“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主要是明确了加强革命老区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文物的保护,加强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内容(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第五章“新型城镇化”。主要是明确了推进革命老区城镇建设、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方面内容(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生态环境”。主要是明确了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加大污染防治、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内容(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公共服务”。主要是明确了提升革命老区就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内容(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保障措施”。主要是明确了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用地计划、人才引进、工作评估等方面内容(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附则”。明确施行日期(第四十三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b2839fd3c4534226a8ac6ad211116444&strColId=f69d3407bf0b4333a78d8252f4d24261&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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