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功能提升品质改善人居环境
记者赵英明报道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议案。
制定本条例旨在通过城市更新地方性立法,扎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注重留白留璞增绿,不断积累创造绿色财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更好造福人民群众。条例草案立足城市更新先导区的建设要求,构建城市更新基本制度体系框架,框定了城市更新行为准则,划定了城市更新活动底线。
条例草案明确了城市更新的重点目标。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城市安全和高质量发展,规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城市环境绿色低碳升级,提高城市绿化质量、绿量和绿化覆盖率。规定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功能和道路等级配置,建设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提高城市绿色出行比例。
条例草案强调城市更新的规划和标准引领。规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空间、资源、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标准体系,完善城市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特色风貌、安全韧性、城市治理等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规定编制本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将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街区和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城市规划设计、改善生态环境和保障生活需求相结合。
条例草案注重保障城市安全底线。规定既有建筑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开展质量安全检测。规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市政管网的数据收集和智能化监测能力。规定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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