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立法工作 > 正文

河南拟设立教育督导机构 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

发布时间:2021-09-28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高利国/文 李恒/图)说起教育督导,对部分网友来说比较陌生,实际上上海、浙江、山东等地都制定了地方性教育督导条例,便于掌握各级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并能起到协助基层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水平等作用。9月26日,记者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获悉,《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提请会议“一审”,提出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会议现场

  “双减”督导被国家列为2021年教育督导工作“一号工程”。今年7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专门通知,对2021年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作出部署安排,明确将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部署情况,作为督导评价的重点内容进行督查考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微言教育”“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开设举报专栏,受理群众对学生作业负担重、学校未依规开展课后服务和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照培训、虚假宣传、超标超前培训、超期预收费、违规高收费、退费难等问题的实名举报。

  为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河南拟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目前,已有上海、福建、四川、浙江、西藏等省(区、市)进行了教育督导方面的地方立法。为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

  督学队伍建设是教育督导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条例草案规定了督学的定义、分类和比例配备,细化了督学的回避情形,明确了专、兼职督学的任职程序、条件和任期。同时,为提高督学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条例草案对督学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结合督导工作要求,分别对督政和督学的具体督导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对经常性督导、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周期、方式、程序和督导的相关职权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在教育督导责任区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根据工作实际,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三到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条例草案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督导结果的运用:一是要求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二是规定建立健全督导事项复查制度,确保整改成效;三是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的约谈制度;五是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政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六是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编辑:谭敏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1/09-26/13206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守好农业“芯片” “中原粮仓”显担当 下一篇: 将节约用水纳入文明城市等评选指标体系 河南拟修订《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