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展开,一批又一批新任人大代表即将陆续走上履职前台。
因此,人大代表如何履职,正在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作为人民依法选举出来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代表,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有着法定的、庄严的神圣职责,这些职责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里。
《代表法》规定:
人大代表有权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代表法》不仅对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开会期间的工作职责作出了安排,而且对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也作出了比较全面的安排:
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可以根据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可以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
观其条文,可见代表之职责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大、不可谓不重!
可以说,《代表法》为代表履职搭建了丰富多样的机制和平台,使代表履行职责和义务大有“用武之地”。
我们的人大代表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在岗工作,本身就置身于人民群众当中,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通过《代表法》所提供的这些履职机制与平台,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各项履职活动,就能够更及时地、更深入地、更全面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代表们在发挥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之后,“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经过整理、研究、分析、归纳、提炼、概括,形成代表的发言、意见、建议、议案等,提交给人大、政府等有关方面,就可以被吸纳进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政策、工作决策和部署当中,从而推动某一类问题在某一地区从面上得到根本或基本解决、推动某一项工作在某一领域从纵深得到全部或逐步落实。
这种依托《代表法》搭建的履职机制与平台来开展的履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履职,而是更高层次的履职,因为履行的是法定职责,是在依法履职,其效果是由点及面、放射状地、辐射性地解决问题,能够为大多数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真正实现了“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的贯通,真正起到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总而言之,人大代表在履职中,既需要有满腔的热忱,又需要明确职责定位、依法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履职机制与平台的优势,使代表履职更加精准到位。
同时,人大代表作为国家公民中的一员,也应该在社会上、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展现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精神风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成为群众中的表率和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