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正向激励。为积极倡导公众见义勇为、见义众为、见义智为,此次修订加大见义勇为奖励力度,没有牺牲或致残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也纳入奖励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广东人在外省见义勇为也可享受相应政策;此外,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增设对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追责规定。
加大奖励力度
新修订的《条例》对见义勇为奖励工作进行了专章规定。特别是结合近年实践,为更大力度倡导和肯定见义智为,第十九条在原《条例》对牺牲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的基础上,将没有牺牲或致残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也纳入奖励范围,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颁发一次性奖金,加大了奖励力度。
具体而言,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至六十万元。此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颁发一次性奖金。省人民政府也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的奖金标准。
为增强行为确认的准确性,同时考虑到受助人及其近亲属是见义勇为行为的亲历者和知情人,举荐见义勇为的可信度高、社会效果好,第十二条增加“鼓励有关单位、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个人举荐见义勇为”。新修订的《条例》明确,申请确认、举荐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三年。
省外见义勇为享相应待遇
新修订的《条例》注重与国家有关保障规定相衔接,积极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增设了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的抚恤补助规定,第二十八条补充完善了社会救助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的要求,着力构建涵盖就业援助、抚恤补助、社会救助、住房优待、入户优待、安全保护、配套制度等全面保障措施,推动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现实、必要的生活保障需求。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还将“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情形纳入适用范围,加大了保障力度。这意味着,广东户籍人员在外省见义勇为,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奖励和保障包括哪些?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还调整完善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增加规定了专项经费、基金会基金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的内容。
追责网络暴力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增设对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追责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修订,第三十四条还补充明确了应当追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具体情形。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未按照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的;未按照规定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挤占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未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保密或者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新修订的《条例》还补充完善了骗取见义勇为人员身份、奖励、保障行为,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依法规范开展提供了更加刚性的制度保障。
为充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新修订的《条例》删除了公示见义勇为人员名单的要求,增加了对本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