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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发布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渔业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现行渔业法于1986年制定实施,2000年、2004年、2009年、2013年修改过部分条款。法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现行渔业法施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形势下渔业发展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亟须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共七章八十八条,明确了渔业发展总体要求,规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渔业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

  为促进和规范渔业养殖,修订草案明确国家支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养殖模式,鼓励开展生态增殖养殖,建立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养殖者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养殖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加强水产苗种保护和管理,规定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水产种质资源保种场,加强水产原种和优良品种保护;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强化养殖生产质量安全责任,规定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加强养殖业生态安全保护,规定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应当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物种逃逸。

  修订草案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一方面,建立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制度,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特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或者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同时,规定国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明确国家对水产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制度,根据资源保护需要,将现行渔业法中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制度修改完善为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制度,进一步强化水产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此外,完善了休禁渔区、休禁渔期制度以及渔具管理制度。 (赵晨熙)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lfgz/lfjj/202412/t20241223_86383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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