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汇报时表示,代表法修正草案初次审议后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面普遍赞成修正草案,建议经进一步审议和修改完善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在汇报修改情况时,沈春耀表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应当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修正草案对向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实践中,除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外,有的国家机关、组织也就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建议增加报告主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还有意见提出,在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工作中,多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了不同做法,建议明确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为与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做好衔接,草案二审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