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平报告了主要修改意见。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草案中的立法授权条款,完善税收优惠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二审稿中关于授权国务院规定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情形、按照简易方法计税的特殊情形、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特殊情形、放弃增值税优惠后不得享受该项优惠的期限、纳税人进行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等内容,改由在法律中直接作出规定,或者经清理规范后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同时删去个别免税项目。
有意见提出,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据此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了特别规定,建议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部门提出,实践中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与关税一并缴纳,建议做好与关税法有关规定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
草案二审稿规定,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倪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