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21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修正草案一审稿第二十五条对向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除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外,有的国家机关、组织也就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效果很好,建议增加报告主体。修正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采纳,作出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在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工作中,多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了不同做法,为适应这一情况,建议明确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对于这一意见,修正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
修正草案一审稿第三十条对定期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作了规定。2022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为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记者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