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21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国务院2002年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01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现行条例施行以来,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有必要在现行条例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草案共九章一百二十四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强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草案强化和落实各方责任。一方面,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同时,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明确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并要求各部门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为适应新兴行业、领域发展,草案规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草案还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明确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进入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增加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
草案对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草案提出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能力建设。明确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停产撤人。(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