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祥喜受国务院委托,作了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2002年出台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部门协调配合不顺畅、信息化监控手段滞后、化工园区统筹规划不足、应急救援能力不够等问题仍然突出。有必要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王祥喜介绍。
草案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强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各方责任:一是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二是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明确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并要求各部门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三是为适应新兴行业、领域发展,规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四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进入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增加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
统筹规划布局,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草案要求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化工园区等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明确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认定公布,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强化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化工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明确化工园区应当定期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进出园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监管。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能力建设。草案明确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作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调度人员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有权下令停产撤人。
此外,草案还对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针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张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