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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代表发挥监督作用机制

发布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杨振武委员说,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从实践来看,人大代表参加的立法、监督、调研等各类活动,既有常委会安排的,也有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因此,建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增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深化代表对人大各项工作的参与,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翁杰明委员说,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执法”,建议修改为“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违规干预执法”。因为人大代表通过正常方式,对不当的执法提出纠正意见,不属于干预执法。

  王学成委员认为,修正草案二审稿相关条款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作出规定,但这还是属于被动监督。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关键一环,其优势在于点多面广、常态化、日常化。对此,建议健全人大代表发挥监督作用的机制,在修正草案二审稿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中明确,除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形式外,增加代表监督活动有关条款,并建立人大代表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工作闭环。

  肖开提·依明委员提出,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建议增加“积极回应代表的关切、加强和改进工作”。积极回应代表的关切,这一点非常重要,而且代表在这方面关注也比较多。(记者 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12/t20241224_441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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