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中国环境报》刊发文章《云南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设立“生态保护”专章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对我省新出台的乡村振兴条例中关于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内容进行了报道。
全文如下:
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作关于《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黄兴能 摄
《条例》设立“生态保护”专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对乡村布局、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推进江河湖库的保护治理,巩固长江禁渔成果,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规范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用药用肥。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土地复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开展森林乡村、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建设,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