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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群众“住之安心”:《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2-1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物业管理既是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又是“民生大事”,物业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前,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为破解物业管理问题开出了法治良方。

  “制定该条例是出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需要、破解物业管理矛盾的需要、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需要。”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物业管理的发展必须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相适应,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城市管理有序、促进和谐稳定。

  群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2021年4月,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毕节市物业管理条例》起草方案,并联合有关单位和部门成立起草小组。通过开展多次市内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深入了解和掌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讨论,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经毕节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会后,我们通过网站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20余家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9个县(市、区)、3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毕节市人大各委室的意见。”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提到,今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了条例草案论证会,对条文进行逐一论证和修改。

  多次修改、数易其稿,条例草案由一审时的七章四十五条变更为六章四十一条,最终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遇到物业问题到底该找谁?为避免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出现职责不清、履职不到位、监管缺失的问题,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压实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为审慎设置涉及权利减损和义务增加方面的有关规定,条例在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人的禁止行为等方面,严格按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切实维护法治统一。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这一问题,条例也作出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采取动态巡查、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识等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除此之外,条例中也有许多鼓励性规定。结合毕节市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等方面形成的工作经验,条例在第七条中对业主和业主之间以及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的化解方式作了鼓励性规定,旨在及时预防、排查、疏导、化解物业管理各类矛盾纠纷。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人贴近居民的优势,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生活服务条例,条例第三十一条鼓励物业服务人以“物业服务+便民服务”的模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加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快递收发等生活服务项目。(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敖子棋)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sxrd/202412/t20241217_86365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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