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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献血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时间:2024-12-1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人大新闻网

  

   徐力: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朱世鸣先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夏侯钉先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东霞女士,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万筱泓先生,请他们介绍《江西省献血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朱世鸣先生作介绍。

  朱世鸣: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对无偿献血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也很高兴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江西省献血条例》立法的相关情况。

  无偿献血是一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位推动下,《江西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25日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自2002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省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人均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和医疗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临床用血需求日益增长,献血量不足与临床用血增长的矛盾突出,区域性、季节性缺血的情况时常发生,无偿献血事业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条例》,从立法层面建立完善血液供应保障的各项制度设计,广泛动员全社会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无偿献血事业中来,共同保障血液供应安全。

  二、制定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思路

  我省高度重视《条例》的立法工作,省人大多次就修法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并对《条例》制定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初,省卫生健康委就成立起草工作专班,精心制定调研计划和方案,形成《条例》立法调研报告,扎实完成了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在制定的过程中,省卫生健康委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司法厅建立了工作联系机制,多次深入省内外开展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条例》于2024年7月25日正式审议通过。

  《条例》起草和出台过程中,始终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调研发现的血液供应区域性、季节性不平衡等问题,通过强化献血组织动员、完善采供血工作机制、加强献血志愿服务等措施予以解决,缓解血液供需矛盾。二是综合系统施策。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献血和宣传,同时加强固定献血点建设,提高献血服务水平,多措并举扩大献血来源。三是强化激励引导。在保障国家“三免”优惠政策落地的基础上,完善了我省献血者奖励、优待和用血费用减免等激励措施,提高社会公众无偿献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献血来源,广泛宣传动员。为了提升献血总量,解决血液供需矛盾,《条例》规定:一是构建政府领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献血工作格局。规定了政府的领导责任、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责任。规定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献血计划,设区的市应当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和动员献血。二是适当延长献血年龄。在献血法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外省献血立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健康个人主动要求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五周岁。三是强化献血宣传教育。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学校、媒体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开展献血宣传教育的责任。四是支持献血志愿服务。鼓励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活动,社会工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可以为公益性组织开展献血活动提供支持。

  (二)完善采血机制,优化供血保障。当前血液短缺问题主要发生在医疗机构集中的城市,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夏季和冬季,针对区域性、季节性缺血和应对突发事件用血保障的问题,《条例》规定:一是建立全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实现卫生健康部门、血站、医疗机构、疾病控制等单位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等管理流程。二是加大淡季献血力度。规定每年的一月为本省无偿献血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媒体等开展献血公益活动。三是完善采血工作保障。规定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一个固定献血点;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四是完善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制定全省临床用血调剂计划,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保障血液安全快速运输到位。五是完善血液保障应急机制。规定政府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范畴,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在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并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应急献血,确保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用血需求。

  (三)科学集约用血,强化奖励优待。为了实现采血和用血的平衡,保障献血者权益,《条例》规定:一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推行节约用血和合理化用血,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等技术手段,提高血液利用效率。二是规定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免”优待,并优先推荐其参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三是增加了献血者及其亲属所享受的用血优惠。将献血量不足一千毫升的献血者免费使用三倍血液的时间,从献血后四年提升至五年;将享受免费用血的亲属范围从直系亲属扩大到近亲属和姻亲。四是规定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我们相信,《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献血与采血、供血与临床用血以及相关组织、动员、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徐力:谢谢。下面开始提问,提问请举手,并介绍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新闻频率:相比之前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此次出台的《江西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如何反映献血工作的新要求的,有哪些特色亮点?

  夏侯钉: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新颁布的《江西省献血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以解决本省献血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满足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为主要目标,以献血者和用血者为中心,坚持自愿无偿基本原则,明确组织动员责任,通过褒扬奖励献血者、优化献血服务、规范采供用血管理,营造良好的献血环境,形成关心、支持、鼓励无偿献血的社会氛围。主要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是突出政治性。血液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民生问题。《条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重要要求和党的二十大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写入立法目的,明确“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机构”,为大力发展无偿献血事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二是注重协同性。《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献血工作负有“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的职责,要求健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对社会各方面的层级架构形成桥梁与纽带作用。《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推动构建政府领导、社会协同、单位动员组织、个人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促使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三是体现创新性。《条例》针对我省献血现状,吸收兄弟省市先进经验,本着适度超前原则,在原来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延长献血年龄、设立“无偿献血宣传月”、加强固定及流动献血点建设、建立血液供应风险应对及应急用血保障机制、实行献血者“三免三优先”优惠政策、扩大血费减免和优先用血人群享受范围等方面的创新,确保献血工作全面规范,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安全。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法治时代:血液是临床医疗必需的物质,也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战略资源。《条例》中有哪些规定,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黄东霞: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条例》围绕“开源、节流、保安全”的工作思路,着力提升科学治理能力、血液供应能力、安全管理能力、合理用血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等五方面能力,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一是构建献血工作格局。《条例》规定,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人数等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完成情况。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年度献血计划,拟定组织、动员献血的年度献血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参加献血,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学生献血。

  二是优化采供血管理服务。《条例》规定,血站要提升献血服务水平,依法公开采供血相关信息,建立稀有血型和常规血型献血者信息数据库,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提供上门采血服务;对采集的血液,血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制备、检测、储存、运输。医疗机构要提高科学用血水平,推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推行节约用血和合理化用血,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等技术手段,提高血液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输血,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评价,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推动医疗机构严格遵守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合理利用血液资源,避免浪费和滥用。

  三是强化血液应急保障。《条例》规定,建立全省血液调配机制,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区域采血量和临床用血需求等情况,制定全省临床用血调剂计划,并设置血液应急调配绿色通道,保障血液安全快速运输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血液应急保障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内容,制定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动员、引导全社会有序献血。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并将应急献血志愿者名单提供给血站,血站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应急献血志愿者登记造册。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江南都市报:献血是关爱生命、大爱无疆的善举,请问《条例》对我省献血者的关爱和激励措施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朱世鸣: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无偿献血是个人道德情操的体现,更是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志,加大对献血者的关爱、激励和褒奖,有助于增强献血者的荣誉感,激发公众的献血积极性。

  一是保障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及免费用血权利。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献血者临床用血时,献血总量一千毫升及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献血总量不足一千毫升的,五年内免费使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三倍的血液,超过五年的,免费使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终身免费用血。

  二是扩大亲属免费用血范围。将享受免费用血的人群扩大至“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免费使用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近亲属和姻亲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一千毫升血液。

  三是强化献血者表彰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对参加献血的个人以及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新增“三免三优先”优待政策。对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享受“三免三优先”优待。一免: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二免: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三免: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一优先:享受医疗机构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二优先:优先推荐其参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三优先:优先保障临床用血。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下面请继续提问。

  中新社:做好献血工作离不开众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请问《条例》在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支持献血工作方面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万筱泓: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无偿献血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发展长效机制,强化宣传组织、社会动员、经费投入、人员配置、采血网点布局等多方面支持保障。为此,《条例》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等方面作了系列具体的规定:

  一是健全献血工作体制。《条例》要求建立政府领导、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献血工作体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献血工作,在经费、人员、设施和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文旅、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明确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

  二是加强献血宣传教育。无偿献血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动员和参与,只有让公民更多的了解无偿献血,才能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无偿献血中来。《条例》将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城镇创建等内容,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宣传教育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医疗卫生行业、医学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在无偿献血宣传月、世界献血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并按照规定免费发布献血公益广告;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免费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三是强化献血网点保障。加强固定献血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固定献血点应当布局在商业综合体、公园、广场、车站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区域。加强对流动献血车的支持,流动献血车停靠点确定后,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停靠,干扰或者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流动献血车在实施采血活动时,临时停放需要收费的小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免交停车费。强化网点设施保障,对献血点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拆除、迁移,对擅自拆除和迁移固定献血点,阻止流动献血车停靠,干扰和妨碍固定献血点、流动献血车正常工作的,视情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我就回答这些。

  徐力:谢谢各位发布人!根据议程安排,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记者朋友们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会后还可以进行补充采访。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4/12/09/0207236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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