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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推进书香社会建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2-1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2024年10月29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促进全民阅读,推进书香社会建设,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政府引导、全民参与,社会支持、共建共享,公益普惠、平等便利,城乡一体、优质均衡的原则。

  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促进全民阅读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协调和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三、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城市管理、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和服务对象的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居)民需求,组织开展群众性阅读活动,并协助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四、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民阅读调查评估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开展全民阅读状况调查,指导和推动全民阅读工作。

  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要,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城市书房、农家(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以及数字阅读终端,拓展多元化阅读场景,丰富公共阅读服务内容,提高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以及设施利用效率。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应当设置公共阅读服务场所。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阅读服务场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捐赠图书、资金和相关设备。

  六、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阅读服务设施实施清单化管理,清单应当包含公共阅读服务设施名称、地址、开放时间、管理单位、服务内容、联系方式等信息,定期更新,及时公布。

  七、市、县级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总分馆体系,优化借阅服务。县级市(区)公共图书馆与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之间实现图书通借通还。

  八、支持实体书店发展,鼓励引入品牌实体书店、开办专业特色书店和二十四小时营业书店。鼓励实体书店与各类商业业态融合发展。

  九、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全民阅读促进会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成立阅读社团、读书俱乐部等阅读组织。建立健全阅读组织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专业阅读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阅读推广组织和个人。

  支持阅读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发阅读志愿服务项目,免费提供业务培训。

  十、深化全民阅读活动,培育特色阅读品牌,倡导纸质阅读,推进数字阅读,引导全社会进行经典阅读、深度阅读。

  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及其所属新媒体应当设立常设性阅读栏目,营造促进全民阅读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藏书楼、书院、名人故居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和利用,研究、挖掘、利用各类书香文化资源。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积极传承弘扬苏州书香文化。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古籍资源开放共享和保护利用,推进古籍数字化。鼓励和支持古籍存藏机构开设阅读场所、开展古籍阅读服务,加强古籍大众化普及化解读。

  十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重点出版选题,扶持重点出版物的创作出版,定期发布全民阅读推荐书目。

  出版发行单位应当重视历史文化传承,加强反映苏州历史文化特质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十三、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及其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开放时间。车站、地铁、公园、宾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必要阅读条件,供读者免费阅读。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图书馆和其他单位、个人的阅读服务场所创造条件向公众免费开放。

  十四、完善全民阅读数字服务,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化阅读服务平台,推进公共图书数字资源、阅读信息服务资源、公共阅读服务平台等共享网络建设,促进数字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十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阅读能力和习惯,大力倡导家庭阅读、亲子阅读,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阅读促进工作机制。

  十六、学校应当把培养学生阅读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校园主题阅读活动,成立各类读书社团,为学生提供科学的阅读指导,引导学生加强课外阅读。

  十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阅读资源与服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为特殊困难家庭、留守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等提供基本阅读保障。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有视觉障碍的残疾人阅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十八、本决定自2025年4月23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qwfb/d_sjfg/202412/t20241217_5751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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