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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助推美丽内蒙古建设 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发布时间:2024-12-0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人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供给,推动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1月28日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内蒙古人大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自治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专家学者、相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条例》共6章73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坚持统筹保护和治理。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区域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还规定了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城乡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等内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污染防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监测。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加强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绿色产业发展等制度措施;强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排污口设置;强化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生态循环农牧业发展模式,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此外,还对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光污染、新污染物防治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精准性。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激励机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取多种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时规定鼓励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绿色低碳相关领域,调动各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同时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制度,以及加强人大监督、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内容。

  严格法律责任。依照上位法规定,针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针对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分别作出具体处罚、处分规定,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nmgrd.gov.cn/xw/202412/t20241206_435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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