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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4部省市法规12月起施行 压缩进口使用港澳药械审核时限

发布时间:2024-12-06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人大网

  12月1日起,广东省及珠海、河源、东莞3市共4部地方性法规开始施行,内容涉及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促进人才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

  为推进“港澳药械通”政策实施,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用药用械安全及需求,《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围绕申请、采购、进口、配送、使用等环节,多管齐下打通打畅全链条管理。例如条例优化急需港澳药械进口审核和通关管理,聚焦解决实际执行中申请审核流程长等问题,将申请进口使用急需港澳药械目录内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核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5个工作日内”,申请进口使用急需港澳药械目录外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核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此外,为了更加方便居民用药用械,条例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明确了三个“向社会公布”,规定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指定医疗机构名单,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已核发批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批件上的急需港澳药械产品名称、进口使用指定医疗机构等信息等。

  

  《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5倍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的罚款。

  《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规定,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研人员专心科研的资金保障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完善经费管理办法,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部分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针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制定奖励和报酬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时限。

  《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全省首部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创新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非遗代表性项目异地传承制度。针对东莞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缺少灵活性、非遗人才培养力度需进一步加强、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害等问题,条例完善了相关保护机制,把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东莞的产业优势,激发非遗经济效能。

  


原文链接:https://www.gdpc.gov.cn/gdrdw/rdlz/lfgz/content/post_232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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