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驻京办、驻沪办主要负责人,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各组主要负责人;
四、省军区主要负责人;
五、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1名;
六、地级以上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七、曾担任正省职的在粤老同志;
八、出席政协第十三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九、中直机关驻粤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厅级职务及相当职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