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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4-12-06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卓飞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军主持,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贺承军讲话,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胡向群宣读《条例》公告。

  

  

  

  据悉,《条例》于今年6月11日公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具体以“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的养犬管理原则为总指引;养犬管理体制部分明确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职责,构建政府、部门、基层、公众等分工协作的养犬管理工作格局;养犬管理制度部分确立养犬免疫、登记、禁养烈性犬等基本管理制度;养犬行为规范与监管部分规定养犬人主体责任、养犬基本要求、携犬出户约束、犬只禁入区域、犬只经营收容规制和犬只末端无害化处理等内容;法律责任部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依法设置罚则,对群众反映强烈且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违规养犬行为予以惩戒。

  

  

  

  《条例》遵循犬只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从幼犬出生后的免疫与登记规范,到饲养过程中的犬只交易与养犬人文明行为规范,再到饲养末端的犬只收容与领养规范,以及最终到犬只死亡后的无害化处理规范,建立了涵盖犬只从出生到死亡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管理规范体系,为保障养犬事务的全面依法管理提供了规范基础。

  《条例》明确规定养犬人是犬只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文明、健康、科学养犬,尊重社会公德;明确和细化了养犬人对犬只进行免疫登记、文明饲养、不遗弃或虐待犬只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还建立了养犬管理的禁养黑名单制度,规定了被吊销犬证的养犬人五年禁养制度和因违法养犬被处以三次以上罚款的养犬人终身禁养制度。为实现健康、科学养犬,《条例》鼓励养犬人学习科学文明养犬知识,科学训练所养犬只,鼓励相关机构提供科学养犬专业服务。

  《条例》提出了全新的养犬电子标识,对犬只赋以身份信息。从《条例》规定来看,在贵阳市城镇范围养犬,饲养人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许可登记,合法饲养犬只的前置必须条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养犬人为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时,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一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植。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电子犬证后,方可饲养犬只”。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中第四项规定,养犬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标识植入证明”。《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的其它区域内犬只的饲养、免疫、登记、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因此,公安机关受理饲养地在上述区域内养犬登记申请,依法审查批准饲养行为和发放电子犬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目前仍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先行携犬只完成强制免疫并植入电子标识后,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已为犬只免疫和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及时植入电子标识,并登录养犬管理APP,补录电子标识等有关信息;电子犬证有效期为一年,届满前十日内,养犬人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延续登记。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sxrd/202412/t20241206_86310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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