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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人大:立法呵护社会“最柔软群体”

发布时间:2024-12-0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全国第二部、江苏首部专门规范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将为泰州更好呵护社会“最柔软群体”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泰州市不断发展托育服务,作出了许多有益探索和努力,成功入选2022年度江苏省政府激励表彰普惠托育体系建设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截至目前,全市托育机构323家,千人口托位数达4.2个。但对照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还存在托育机构布局不合理、保育质量不达标、综合监管不到位等短板不足。群众迫切期盼、发展迫切所需,让托育服务选题从众多的立法选题中脱颖而出,成为泰州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首选。

  开门立法,确保法规载民意

  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大开立法之门,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充分吸纳民意,最大程度凝聚立法共识。

  “没想到市人大把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开到了我们托育机构大门口,让我也有机会接触到高大上的立法工作。”泰州市姜堰区一心托育园园长郭海燕深有感触地说。

  发挥线上线下“全天候”作用。线上在泰州人大网站、“泰州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数字人大”平台公布草案全文,全方位征求意见;线下发函委请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意见和建议,并走访兴化市大垛镇、姜堰区罗塘街道,组织当地干部群众现场交流座谈,倾听基层意见。走进市区托育机构、幼儿园、社区托育点,查看场地建设、保育设施配备、信息公开等情况,面对面交流讨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征求意见。

  

  按照《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力军”作用。《条例(草案)》初次审议后,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发送草案文本及相关参阅资料,征求意见和建议。组织赴各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均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参加座谈讨论。充分借助载体平台,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委托泰州市地方立法研究院组织专家学者,论证《条例(草案)》,形成书面修改意见96条。召开立法咨询专家座谈会,逐条讨论研究,20名专家参与了法规修改,提出139条专业意见。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征求不同界别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的意见。邀请《条例》涉及到的21家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共同研究商讨,达成共识。

  科学立法,确保法规解民忧

  《条例》被列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成立起草工作专班,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双组长”,抽调专门力量,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论述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扎实开展起草工作。

  没有托育服务上位法,如何使法规条文既符合实际又具有前瞻性,真正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忧心事,是制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推动法规制定科学化、精细化。就《条例(草案)》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必要性、可行性,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和托育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围绕托育机构重点关注的保障措施问题,邀请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共同研究商讨。就修改过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难点问题,形成初步解决方案,并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当面请教。同时为保证《条例》重要制度设计和国家立法方向一致,专程赴北京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人口卫生室、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请示疑难问题,获得权威解释、答复和指导。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泰开展立法指导,论证框架结构、制度设计,讨论内容概念、文字表述,在上级人大的精心指导下开展修改工作。

  据统计,《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前,共征集到600多条意见建议,全面修改达11次。

  为民立法,确保法规得民心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立人民需要的法,立人民拥护的法,是人大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带娃难、入园贵一直困扰我们双职工家庭,希望在《条例》中增加托育机构收费方面的规定,让我们能够享受到优质实惠的托育服务。”“希望托育机构建在家门口,方便我们接送孩子。”“建议《条例》增加具体的保障措施,真正让婴幼儿家庭和托育机构得实惠。”……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条例》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保障婴幼儿接受高质量的托育服务为落脚点,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托育服务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服务质量不达标、要素保障不健全、服务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逐项给出符合法治精神、符合实际、符合民心民意的解决方案。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丰富托育服务供给。明确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发展多种模式的托育服务,支持设置社区托育点、举办家庭托育点、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

  针对有关方面反映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不顺畅问题,《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突出政府主导责任,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责任,引导各方参与支持。特别是对一些争议问题,如幼儿园托班的管理主体,《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进而避免部门职能交叉、工作扯皮。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婴幼儿家长重点关注的焦点。《条例》严把工作人员入口关,要求托育机构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入职查询和健康检查,并且将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患有不适合从事托育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人群排除在外。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不统一,也是许多婴幼儿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经过实地走访,结合国家有关文件,《条例》对托育机构收费作出了回应,明确了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机构基本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从而规范合理收费。同时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等方式,降低婴幼儿家庭托育服务成本。

  根据目前人口变化趋势,泰州一些托育机构可能面临发展困境。《条例》从完善要素保障和加强监管两方面,为托育服务发展保驾护航。在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从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强化政策供给,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方式,支持托育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在监管方面。事前,要求登记机关同步向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推送托育机构登记事项信息。事中,从协同监管、质量评估、社会监督、人大监督等方面细化要求,织密监管体系。事后,对托育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行为增设行政处罚,倒逼托育机构主动备案、规范开办,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钱刚 肖慧 毛君)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4/12-03/203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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