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报业·新江苏讯(记者 张苏宁 喻婷)11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为一部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旨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维护人民群众就业方面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人力资源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各类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江苏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起步较早,为国家层面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仍然存在法治体系不够健全、各方主体权责不太明晰、人力资源机构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制定一部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条例(草案)》共6章42条,确立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服务于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定位,明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融合创新、集聚发展,开放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提出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加强省际劳务协作、促进劳动力区域间转移就业。如第七条规定:“本省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推进长三角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机构等级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互认。”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方面,为了促进多样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供给,《条例(草案)》提出,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信息交流、现场对接、即时到岗等便利服务,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同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支持,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等提供人才供求对接服务。
在创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措施方面,《条例(草案)》还注重科技手段运用与融合发展。例如第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等部门应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人力资源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引进、使用开发、培养考核等产业链数字化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智能制造等领域融合发展。”
为优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条例(草案)》第四章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活动进行了规范,特别列举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审议时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在《条例(草案)》第三章增加一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和从业人员培训等。
针对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省人大社会委建议,增加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的条款,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