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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广播 | 推进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江苏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4-11-2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健康与稳定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构建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天(26号),《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江苏平原广阔、辖江临海、扼淮控湖,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组分齐全,特殊的地理条件孕育出丰富繁多的动植物,形成特色鲜明的生物多样性格局。不过,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一些地区的生态空间遭到不同程度挤占,物种栖息地的生存环境受到损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所下降,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面临巨大压力,亟需通过立法建立更加系统、有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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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江苏特色,着力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体系,共设7章53条。

  在生态系统保护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本省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治理,实施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蒋巍介绍:“优先保护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和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管理要求;落实自然保护地各项制度,对自然保护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差别化管控;依法开展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依法组织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措施,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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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生物物种资源进行保护和规范利用,加强野生生物物种资源及其原生境的就地保护,促进野外种群保护和恢复。

  蒋巍:“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制定迁地保护方案,完善重要迁地保护设施,推进特殊物种人工繁育、野化放归及古树名木保护;重点支持珍贵、濒危维管植物资源、陆生脊椎动物资源、陆生昆虫资源及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科学研究,必要时对种群数量超出环境容量的物种进行调控;编制重点监管生物遗传资源名录,加强野生生物遗传资源的收集与保藏,按需建立种质资源库。”

  生物安全章节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作出规定,规范规模性增殖放流、建立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完善野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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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保障监督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每五年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站点、编制并动态调整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等。

  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员会分别从关于增加生物多样性概念和相关专有名词解释、补充有关部门职责、细化志愿服务内容、加强观测基础能力建设、规范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围绕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优势,有效运用“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措施,还定期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省人大环资城建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公益诉讼相关规定,进一步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屏障。

  (江苏新闻广播/姜奇卉、刘正则 编辑/玉洁)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11/t20241127_5746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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