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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广播 | 江苏立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推动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11-2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人力资源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各类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26号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为维护人民群众就业方面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江苏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起步较早,为国家层面人力资源市场制度的健全完善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仍然存在法治体系不够健全,各方主体权责不太明晰,人力资源机构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至关重要。

  《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共6章42条。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在总则中确立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应当服务于就业优先、人才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定位,强调本省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推进长三角区域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服务标准统一、机构等级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互认。

  在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方面,条例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支持建立区域性、有特色的零工市场,培育和发展为家政、医疗护理、养老、托育等提供服务的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设立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王斌:“强化平台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统筹布局和指导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当前,“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在优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方面,条例草案第四章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活动进行了规范。王斌介绍,条例草案特别列举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完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信用监管。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分别从完善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的内容、进一步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完善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内容、增加相应罚则的内容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群体存在用工不够规范、就业稳定性不高、权益保障较难等问题,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的条款,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江苏新闻广播/彭迪帆)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11/t20241127_5746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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