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常用抓手。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以及加强备案审查数智化建设等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
“通过制定该条例,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纠正规范性文件中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既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制定机关的不当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哲表示。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条例(草案)》明确,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的文件。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条例(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建议,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库作用。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依托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载体,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关键词:数智化建设
《条例(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数智化建设,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运用,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运行机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建设河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数据库的运行维护。
关键词: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在移送审查、联合审查、数据库共建、能力提升等方面协同配合,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质效。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