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全国工作 > 正文

依法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文物保护法(第二次修订)学习座谈会在京举行

发布时间:2024-11-2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法治日报记者 朱宁宁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该法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42年前,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文物保护法并公布施行。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文物保护法对保护文物安全、规范考古活动、加强文物管理利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法,是现行文物保护法的第二次修订。此前,该法曾作过5次修正,2002年作过1次全面修订。近日,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在京举办文物保护法(第二次修订)学习座谈会。这是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后举办的首次专题座谈会。会上,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与会人员围绕此次修法重点和亮点,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多角度对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行热议。

  历经十余年完成第二次修订

  “这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是依法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重大成果。对于依法保护祖先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汉卫说。

  2002年,在经济建设、旅游发展、文物保护矛盾日益突出,文物保护工作面临新挑战的背景下,文物保护法迎来了第一次全面修订,基本奠定了现行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制度,对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提高文物保护法治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这次文物保护法的第二次修订,全程参与其中的王汉卫用了“来之不易”一词。

  早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并于2013年在执法检查基础上提出研究开展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这也被视为第二次修订的起点。此后,修改文物保护法先后列入了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伴随今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此次修法历经十余年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文物工作进行系列决策部署,文物工作首次写入了党的历史决议,党领导文物事业取得重大成就,探索的宝贵经验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文物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新的法治思维。文物工作遇到的难题,也迫切需要以更加有力的法治手段来解决。”王汉卫指出,此次修法,确立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并以此为主线,从保护、管理、利用等各个维度来修订。

  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实施条例

  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孙玲曾全程参与文物保护法的第一次修订。

  “2002年的修订,文物保护法从33条扩充到80条,全面建立了文物保护事业的法律框架,为文物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总则中确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强调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意义重大。”在孙玲看来,本次修订总则中又增加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这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有利于文物事业进一步拓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完善了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和其他配套规定方面的规定。比如,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谈及如何更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王汉卫表示,将抓紧制定、及时出台文物保护法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有关要求,提高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同时,将加强法律解读和宣传引导,召开系列培训班,组织宣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等,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落地实施。

  “制定一部好的法律可以为事业发展指明航向,但法律的落实更为重要。”孙玲指出,本次文物保护法修订后,配套的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应当尽早出台,并对法律中没涉及或者将来法律实施后可能会涉及的内容进行明确。比如,古玩市场的监管问题,目前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条款。再如,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交换问题,也应该有具体的实施准则,避免打着建博物馆的名义进行文物倒卖。又如,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文物建筑的修缮问题,资金的来源等也都应该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孙玲还特意提及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问题,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总体部署,把文物普查的资料进行公布,让全社会知晓了解,在执行时也会有法律依据。

  更好发挥文物科学普及作用

  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文物活化利用。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创新传播方式,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受邀参加此次座谈会的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张龙还有一个身份,是天津大学建筑历史与遗产保护科普基地主任。他曾经参加过多场建筑物保护方面的科普活动。活动中,张龙发现很多孩子特别喜欢亲手装斗拱,也会很认真地听一些古建筑历史故事,进而产生古建筑保护意识。

  在张龙看来,做好科普是进一步提升历史遗产文物保护水平的重要手段。“无论是一门学科还是一项事业,得到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广泛关注,才最具生命力。”张龙指出,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意味着国家将文物的科普放到与文物研究同等的位置,此举将共同促进文物保护水平的提升。希望政府部门能加大文物科普活动的支持力度,同时,能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科普活动中。通过专业、科学的科普活动,让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更好地投身文物保护工作。

  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和力量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九十九条对检察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数字显示,今年1月至10月,检察机关办理了3600件左右文物公益诉讼案件,比去年增长了44%。

  “检察机关是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和职权,具有督促纠正、协同平衡、弥补支持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刘家璞指出,此次文物保护法修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文物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这也意味着在文物工作领域,检察机关将大有可为。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相关的要求,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贡献更多的检察智慧和力量。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4/11-27/20364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三件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典型案例 下一篇: 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涉企平等保护、信用惩戒措施设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等规定的审查案例——备案审查工作案例2024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