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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征文选登】浅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开展质询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11-20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人大网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按照监督法要求,为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质询这一监督利器,已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得到运用,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开展质询还比较鲜见,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结合实际,针对人代会开展质询谈几点认识。

  法理角度为质询提供保障。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法律明确了人代会提出质询案的基本要件,第二、三款明确了人代会审议开展质询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时宪法、代表法都有质询的相关条款,可见法理充分说明了开展质询监督方式,无论是人大常委会会议还是人代会都适用。

  创新载体为质询拓展空间。创新是人大工作的动力源泉,是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人大监督要以人民为中心,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发扬“亮剑”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对“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问题,敢于“揭短亮丑,红脸出汗”,质询向人代会延伸,可以推动实现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彰显质询权的监督实效,有效增强人大监督震慑力。

  基层实践为质询创造条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质询工作是有基础的,最近几年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质询,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经验做法有助于人代会开展质询。另外,从过去召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情况看,随着代表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在代表团会议开展审议过程中,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和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就有关问题短板进行口头或书面询问,通过问答互动、交流沟通,达到代表了解情况、政府转变作风,推动问题有效解决,这种形式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质询的雏形和架构,是具体而微的质询。由此说明,人代会审议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开展质询是有基础可行的。

  循序渐进为质询积累经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质询,县乡人大可先行先试。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数相对较少,比较适宜延伸开展质询。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好质询的同时,可以视情况逐步尝试向人代会延伸开展质询,除换届的人代会外,其他人代会例会可按照专题审议的模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性地选择1至2个重大民生和重点工作中存在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尝试开展质询,在探索实践中逐步让质询常态化。要优先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质询,取得一定经验后拓展到大会全体会议上开展质询。要建立健全质询程序和质询主体回避制度,注重选题精准、准备充分、组织严密,切忌搞形式主义,本着为民掌权、为民行权的情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力求把人代会开得有声有色,通过“辣味”十足的质询,让刚性监督的威慑力得到进一步延续,助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代表履职为质询夯实基础。人大代表是质询的主体,有组织、有序地推动质询向人代会延伸,为代表行使监督权搭建更大的履职平台,有利于代表发挥作用、推动发展,汇聚更多的民声、民意、民智,进一步提升代表履职质量和水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大会工作机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按程序组织开展质询活动,推动代表关注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工作落实,使质询更加深入民心,促进部门由“解释”向“解决”转变,增强刚性监督,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作者杨福新单位系玉溪市元江县人大常委会)


原文链接:https://www.ynrd.gov.cn/html/2024/qzcljwkl_1113/4030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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