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海商法修订草案。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不仅体现出对现代航运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也积极回应了当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时代要求。同时,与会人员针对修订草案的完善提出修改建议。
张勇委员建议,要加大与通行国际规则对接衔接的力度。按照党中央要求,扩大制度型开放,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航运的国际竞争力,推动经贸和航运两大领域高质量发展。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重视加强我国在这两个领域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积蓄力量,特别是人才力量,提高引领两个领域国际新规则的制定能力,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段春华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四章新增“电子运输记录”一节,对电子运输记录的法律地位、效力与运输单证之间的互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适应航运单证电子化需要,对电子运输记录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现阶段,电子运输记录在航运的实际应用中还面临着技术支持、国际合作等方面障碍,建议修订草案仅对电子运输记录作出原则性规定,待进一步实践后再作完善细化的规定。”
谭天星委员说,当前船员用工方式复杂,就业有涉外性,应明确不同用工方式船员的权利义务,确保所有船员公平得到法律保障,同时规定船员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修订草案第三章名为“船员”,实际对船长作出的规定较多,应增加对船员就业协议的调整规范、船员劳务合同等有关内容。
汤维建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二章题目是“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建议在其中增加关于船舶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的规定。(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