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今年9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赴河北省、山西省开展调研;组织召开省直部门及专家论证会。
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意见,《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注意的事项,增加“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关系”。
《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还在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与第二款合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发和推广文创产品等进行了规定。
《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还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乡村旅游,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并修改了相关表述。
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在第五十一条增加两项内容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
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条例(二次审议修改稿)》在第五十二条增加两项内容为:“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甘玥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