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11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学前教育法进行全面解读。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文斌表示,“立法把党对学前教育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用法治方式破解突出问题,为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普及普惠安全优质,是学前教育发展总目标
学前教育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普及普惠安全优质’8个字,是学前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田祖荫说。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显著进展,实现了基本普及,2023年全国幼儿园数27.4万所,在园幼儿4093万人,学前三年的毛入园率91.1%,达到世界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普惠方面,2023年全国普惠性幼儿园23.6万所,在园幼儿3717万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8%。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同时明确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倾斜,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特别保障。
“保障特殊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这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也是学前教育法的一大亮点。”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顾月华介绍,近年来,江苏坚持应收尽收、应融尽融,要求各地依托普通幼儿园设置集教育、康复、服务于一体的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学前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可按同地普通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以上支付。
“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教育部将推动各地切实履行政府在普惠性幼儿园规划、统筹建设、举办与支持举办方面的责任,适应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新形势,科学规划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田祖荫表示。
此外,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的规划和举办也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
宣传科学幼小衔接理念和方法,不制造焦虑,不给孩子增加额外负担
实施学前教育,应突出学前儿童的主体地位,以维护学前儿童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此次学前教育法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体现了以学前儿童为中心的立法导向,为学前儿童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介绍,总则规定,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护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明确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针对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学前教育法明确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此外,学前儿童入园,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四川省成都市第十六幼儿园园长余琳表示,促进幼儿平稳过渡,应当把培养有利于幼儿终身发展的学习品质和入学需要的关键能力作为幼儿园教育的重要内容。“比如,我们幼儿园从小班开始营造自主的游戏和生活环境,开展一些自由涂鸦、创意建构等动手操作活动,锻炼幼儿的手部精细动作,这些都会为他们日后握笔书写打下基础。”余琳说。
“3到6岁的儿童以具体的形象思维为主,提前学习小学的课程内容,不仅会剥夺孩子的童年快乐,更会挫伤他们的学习兴趣。”田祖荫说,下一步教育部将抓住3个重点,一是加强专业指导,提高幼儿园入学准备和小学入学适应教育的有效性;二是面向家长、幼儿园和小学持续宣传科学的衔接理念和方法,不要制造焦虑,不要给孩子增加额外的负担;三是强化规范监管,深入治理幼儿园、小学超前超纲教学的不规范办学行为,确保学前教育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强教必先强师,幼教队伍的总体素质直接影响到学前教育的发展质量。
张文斌介绍,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同时提出强化待遇保障,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据了解,2023年全国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总数为334万人,生师比从2012年的24.9∶1下降到2023年的13.3∶1;专科以上学历的园长及专任教师占比为93.1%,比2012年提高了26.7个百分点,教师队伍的配置水平显著提高。
在教师聘用管理方面,学前教育法作出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学前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从身心发展的特点来讲也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王敬波介绍,学前教育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的情形,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此外,第八十条针对幼儿园的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儿童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要求幼儿园或者有关部门要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这些规定是为了加强学前儿童的保护,更好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为孩子们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环境。”王敬波表示,幼儿园的每位教职工都应爱护孩子,依法规范执教行为,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要坚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记者 丁雅诵)